ST广物: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2 18:18:02
证券代码:600603 证券简称:ST 广物 公告编号:2025-053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
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22 项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监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同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4 新增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5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6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7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
第十九条 公司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 八日成立。发起人为:1、中华企业股份有
八日成立。发起人为:1、中华企业股份有 限公司;2、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3、
9 限公司;2、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3、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4、上海久事
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4、上海久事 公司;5、交通银行上海分行;6、上海房
公司;5、交通银行上海分行;6、上海房 地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均为货币出资。
地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均为货币出资。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9,7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00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10 1,193,329,15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为 1,193,329,15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通股 1,193,329,151 股。 普通股 1,193,329,151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11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2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13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