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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迪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2 18:01:29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6、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报告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1、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 议的事项;
3、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不包括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4、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3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3)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4)销售产品、商品;
(5)提供或接受劳务;
(6)委托或受托销售;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代理;
(9)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10)关键管理人薪酬;
(11)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2)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5、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4)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6、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4)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5)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6)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7)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8)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9)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20)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21)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8、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9)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10)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1)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4)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环境信息事项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
(5)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6)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
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
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
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
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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