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5-07-02 17:09:12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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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通脉,A
股证券代码:603559;
李学刚,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吴晓军,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5 年 4 月 29 日,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通过财务内部控制活动自查后发现,部分年份由于部分项目审定金额未及时调整、项目实际状态与账务处理不一致等原因导致会计核算存在错误,公司部分工程项目存在收入、成本等确认错误的情形,公司据此对 2017 年至 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中相关数据进行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后,2023 年度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5,515,868.03 元,占更正前金额的 14.66%;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50,666,950.10 元,占更正前金额的43.26%。此外,还调整了 2017 年至 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存货、未分配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科目。
另经查明,公司前期于 2024 年 8 月 7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
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中相关数据进行差错更正,更正原因与本次相同。本次系公司在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基础上,再次对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对于前次会计差错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监管措施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0179 号)。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连续多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且在前期自查
后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差错更正的情况下,再次大额调整相关科目数据,影响了投资者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学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吴晓军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其任期内公司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学刚、时任财务总监吴晓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