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华通线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2 16:53:29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5-066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日:2025年7月2日
授予权益数量:限制性股票600万股;
授予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70元/股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于2025年7月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5年7月2日作为授予日,向106名激励对象授予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
com.cn)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2、2025年6月5日至6月14日,公司通过公司内部张贴公示的方式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间,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通线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57)、《华通线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56)。
3、2025年6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所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4、2025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并以2025年7月2日为授予日向10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条件约定如下: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7月2日
2、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600万股;
3、授予人数:106人
4、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70元/股
5、股票来源: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3)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3期解除限售,各期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罗效愚 中国 财务总监、董 2.06 0.34% 0.00%
事会秘书
2 葛效阳 中国 董事、副总经 2.70 0.45% 0.01%
理
3 付长坤 中国 董事 3.70 0.62% 0.01%
4 马洪锐 中国 董事 1.71 0.29% 0.00%
小计 10.17 1.70% 0.02%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589.83 98.30% 1.16%
(102人)
合计 600 100% 1.18%
注:(1)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权益总额未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认为:
1、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
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授予的激励对象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