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照表(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公告时间:2025-07-01 20:10:36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修订情况对照表
(H股上市后适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 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 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与中国证券监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督管理委员会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联合颁布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化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深化改革意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见》”)、《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
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期限批复》”)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中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在 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章程深圳市欣旺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登 记 并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司。公司系在深圳市欣旺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基
91440300279446850J。 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深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279446850J。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 股”)4700 万股,于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2011 年 4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以下简称“A 股”)4700 万股,于 2011 年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 4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准,发行 28,759,000 份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
称“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代 核准,发行 28,759,000 份全球存托凭证(以
表 143,795,000 股 A 股股票,2022 年 11 月 14 下简称“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
日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算代表 143,795,000 股 A 股股票,2022 年 11
月 14 日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批
准,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股,于【】年【】月【】日在香港
联交所主板上市。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为【】元。
1,845,806,346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新增】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约束力的文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
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份,则该
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的字样。如
股本资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
类别股份(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
名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受局限
投票权」的字样。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RMB1.00)。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及在境外
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或 发行 GDR 对应的新增 A 股股票,在中国证券
GDR。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 公司发行的 H 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和
份或 GDR 的外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 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 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或符合国家境外 以个人名义持有。
投资监管规定下认购 GDR 的,除前述地区以外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
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
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
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公司境内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外发行 GDR
对应的境内新增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45,806,346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
股,公司现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45,806,346股, 为普通股,其中 A 股股东持有【1,839,107,821】其中A股股东持有1,839,007,821股,占99.63%; 股,境外投资人持有的 GDR 按照公司确定的
境外投资人持有的 GDR 按照公司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