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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望时代: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1 19:08:06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东望时代 公告编号:临 2025-099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约 946.61 万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望时代”)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工行西湖支行 1,480 万元案件
诉讼机构名称:东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敏、潘俊挺
被告: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追偿权纠纷
涉案金额:480.81 万元
案号:(2025)浙 0783 民初 9329 号

起诉时间:2025 年 4 月 15 日
受理时间:2025 年 7 月 1 日
(二)工行西湖支行 2,720 万元案件
诉讼机构名称:东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敏、潘俊挺
被告: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追偿权纠纷
涉案金额:465.81 万元
案号:(2025)浙 0783 民初 9246 号
起诉时间:2025 年 4 月 15 日
受理时间:2025 年 6 月 23 日
注 1:上述工行西湖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下同。
注 2:上述两笔案件涉案金额合计数与总涉案金额之间尾数差系因四舍五入而形成。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案件的事实
根据公司与工行西湖支行 2018 年 3 月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广厦
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与工行西湖支行分别于 2019
年 3 月、2020 年 3 月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公司
以位于东阳市振兴路1号西侧的房产为广厦建设在工行西湖支行1,480万元的债务及 2,720 万元债务提供了最高额为 2,119 万元的抵押担保。由于广厦建设对工行西湖支行的债务未能及时清偿,债权人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调解结案。因案件被执行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工行西湖支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债权人变更,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工行西湖支行变更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因上述担保案件的执行需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
对公司东阳市振兴路 1 号西侧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变卖。2025 年 3 月 3 日,
该房产由竞买人陈凯在变卖中以 946.61 万元竞得。3 月 19 日,公司收到杭州中
院就房产变卖事项出具的《执行裁定书》。3 月 26 日,该房产已完成过户。
此外,公司以位于东阳市振兴路 1 号的房产为上述广厦建设在工行西湖支行
1,480 万元的债务及 2,720 万元债务提供了最高额为 3,886 万元的抵押担保,但
该房产实际已于 1997 年 5 月出售给浙江广厦建筑集团公司,后因浙江广厦建筑集团公司注销、人员变动、抵押物债权人意见等原因,资产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完成,导致产权证所有权人仍为公司,相关交易及事项已在公司 1997 年年报、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等处进行了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债务已进入执行阶段,但公司的实际损失仅以被变卖的东阳市振兴路 1 号西侧房产价值 946.61 万元为限。
由于杭州中院在变卖振兴路1号西侧房产后对变卖款946.61万元进行分配,
其中约 480.81 万元分配至工行西湖支行 1,480 万元案件;约 465.81 万元分配至
工行西湖支行 2,720 万元案件。根据公司与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广厦建设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签订的《质押反担保合同》《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等反担保合同,公司为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均由广厦控股、广厦建设及东阳三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此外,广厦控股以其持有的东阳三建 44.65%股权;广厦建设以其持有的东阳三建 43%的股权提供质押反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反担保股权均含孳息、派生权益、其他投资收益等)。上述反担保的范围为公司为债务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复息等),以及实现债权、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因各被告拒不履行还款责任,故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变卖款的分配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7、临 2021-084、临 2024-016、临 2024-065、临
2025-001、临 2025-010、临 2025-014、临 2025-017、临 2025-021、临 2025-030、
临 2025-045、临 2025-087)。
(二)诉讼案件的请求
公司就代偿 946.61 万元事项提起的追偿权案件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广厦建设立即归还原告东望时代代偿款人民币合计约 946.61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代偿款总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5 年 3 月 3 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止)。
2、判令原告东望时代对被告广厦建设提供的质押物即东阳三建 43%的股权[股权数额 36,120(万元/万股),含孳息、派生权益、其他投资收益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享有的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原告东望时代对被告广厦控股提供的质押物即东阳三建 44.65%的股权[股权数额 37,502.40(万元/万股),含孳息、派生权益、其他投资收益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享有的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广厦控股、东阳三建对被告广厦建设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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