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30 21:38:11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7 楼 邮编:215123
电话:0512-68240861 传真:0512-68253379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目 录...... 2
释 义...... 3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7
二、国发集团基本情况...... 8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8
四、苏州银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 9
五、结论性意见...... 11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上市公司、公司、苏州 指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
国发集团、委托人 指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 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
订)》
《暂行办法》 指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根据上下文义所需,指国发集团或苏州银行当时
有效的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本次变更 指 本次国发集团成为为苏州银行控股股东,苏州市
财政局成为苏州银行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合计数与各单项相加总数若不符均由四舍五入所致。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国发集团的委托,根据《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苏州银行控制权变更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国发集团的委托,就苏州银行本次控制权变更涉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苏州银行本次控制权变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和能力,对此本所律师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国发集团和苏州银行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国发集团和苏州银行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
证:国发集团、苏州银行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国发集团和苏州银行向本所出具的说明/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苏州银行控制权变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国发集团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报苏州银行控制权变更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同意国发集团部分或全部在有关本次控制权变更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审查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苏州银行提供的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其于深交所官网披露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告信息,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1,截至查询日,苏州银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768299855B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崔庆军
注册资本(总股本) 447066.2011 万元(2025 年 3 月 6 日)
营业期限 2004 年 12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
注册地址
路 728 号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拆借;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资信
经营范围 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证券简称 苏州银行
证券代码 002966
登记状态 存续
1 查询日期:2025 年 5 月 18 日。
二、国发集团基本情况
根据国发集团提供的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2,截至查询日,国发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137758728U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 张涛
注册资本 22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1995 年 8 月 3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 3118 号国发大厦北楼
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
(国家规定的专营、专项审批商品除外),提供各类咨询
经营范围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查询日,国发集团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苏州市财政局 2200000 100
据此,截至查询日,国发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苏州市财政局。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
2 查询日期:2025 年 5 月 20 日。
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超过 50%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上市规则》第 15.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苏州银行《公司章程》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控股股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