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博精工:董事、监事换届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30 20:40:46
证券代码:873570 证券简称:坤博精工 公告编号:2025-055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换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董事和监事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审议并通过:
提名厉全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该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3,427,368 股,占公司股本的 6.8315%,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沈国飞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该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135,52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2701%,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赵仁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该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钟军芬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该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苏昌静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该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陈长松先生为公司监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该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2,251,784 股,占公司股本的 4.4883%,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金立凡先生为公司监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该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2,251,783 股,占公司股本的 4.4883%,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二、合规性说明及影响
(一)换届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换届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本次换届未导致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未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导致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本次换届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监事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情形。
(二)换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换届为任期届满正常换届,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正常发展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三、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本次选举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提名厉全明、沈国飞、赵仁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钟军芬、苏昌静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揭示
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换届离任人员情况
继续担任其他职务情况(含
姓名 不再担任的职务 职务变动原因
控股子公司)
汪国华 董事 届满到期 分管营销的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新规定或新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同意届时将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承诺,以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2)如违背上述承诺,本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且将于获得相应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且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6)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b.本人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本人承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①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②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①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③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④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通过北交所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在首次大宗交易卖出或向北交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手续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不适用本款规定。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9)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重要岗位期间,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本人不得投资与公司研发、生产、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不得在与公司研发、生产、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中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在离职后的法定或约定期间内,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本人不得在任何研发、生产、销售和公司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提供具有竞争性关系的服务或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任职;不得以自营、合营等方式或变相自营、合营的方式研发、生产、销售和公司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提供具有竞争性关系的服务或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
3.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与公司之间未来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对公司的影响能力,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本人在此承诺并保证,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内容,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a、在股东大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b、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c、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d、如发行人或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方式及金额,以自有资金补偿发行人或投资者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a、在股东大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b、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六、备查文件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30 日
附件:
1. 厉全明先生简历
厉全明,男,1965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正高级工程师。
1985 年 8 月至 1996 年 12 月,历任浙江塑料机械总厂铸造车间技术员、车间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