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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亚太: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30 19:23:46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25-060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30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以下
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6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23 日。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 68 号广垦商务大厦 2
座 12 楼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陈志健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5 人,代表股份67,414,2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5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2,590,4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683%。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1 人,代表股份 14,823,7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5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2 人,代表股份 15,503,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 人,代表股份 67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1 人,代表股份 14,823,7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56%。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通讯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张军、张昕二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二)议案的表决情况
议案 1.01 《公司章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248,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6%;反对 14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5%;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37,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86%;反对 14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56%;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8%。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1.02 《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248,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6%;反对 14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5%;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37,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86%;反对 14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56%;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8%。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1.03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246,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9%;反对 1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1%;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35,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70%;反对 1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72%;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8%。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1.0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246,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9%;反对 1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1%;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35,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70%;反对 1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72%;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8%。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 1.0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246,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9%;反对 1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1%;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35,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70%;反对 1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72%;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8%。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 1.0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246,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9%;反对 1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1%;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35,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70%;反对 1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72%;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8%。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 1.07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246,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9%;反对 1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1%;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35,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70%;反对 1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72%;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8%。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 1.08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125,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8%;反对 26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9%;弃权 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214,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78%;反对 26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42%;弃权 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军、张昕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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