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关于全资子公司债权债务重组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30 19:21:40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8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债权债务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债权债务重组概述
(一)基本情况
1、为尽快收回货款,降低回款的不确定性风险,减少公司坏账损失风险,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海智能设备(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设备”)决定与辽宁长融汇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长融”)、中天众达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众达”)、董文雷进行债权债务重组,各方拟于近日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对日海设备享有的应收债权 1,957.15 万元进行重组。
2、日海设备对辽宁长融享有应收货款 1,957.15 万元,并业已对辽宁长融、中天众达及董文雷提起诉讼要求连带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上述买卖合同纠纷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辽宁长融向日海设备支付货款 1,957.15 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且中天众达及董文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根据债务重组方案,中天众达对日海设备享有应收货款 492.14 万元及违约金,各方同意抵消债权债务 492.14 万元,并自愿免除各债务人的违约金、利息损失等非合同货款本金以外的费用。
辽宁长融对日海设备享有应收债权 642.28 万元(其中 278.25 万元受让自日
海设备的债权人北京普文和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74.35 万元受让自日海设备的债权人南京安慧科技有限公司、89.68 万元受让自日海设备的债权人大连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同意抵消债权债务 642.28 万元。
经过上述债权债务抵消后的债权 822.73 万元,同意辽宁长融分期支付,最后
一期不晚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董文雷作为担保人对辽宁长融、中天众达对日
海设备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债权债务重组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日海设备与辽宁长融、中天众达、董文雷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就其对辽宁长融的应收债权进行部分抵消、部分分期的债务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辽宁长融的基本信息
注册资本 3000万人民币
设立时间 2017-09-17
法定代表人 李悦明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1012-9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0MA0UH3830W
安防工程施工;安防监控产品的研发、销售;电子工程安装服务;
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服务;广播电视及
经营范围 信号设备、交通信号灯及系统、管道和设备安装服务;计算机系
统集成;网络维护;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周边电子
产品的研发、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 长融汇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二)中天众达的基本信息
注册资本 5898.75万人民币
设立时间 2013-08-28
法定代表人 董文雷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0765738332
技术推广服务;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电子产品、计
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日用品、文具用
品、Ⅰ类、Ⅱ类医疗器械、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家
用电器;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
经营范围 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
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软件开发;产品设计;工程和技术研
究和试验发展;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不含排队服务、对外劳
务合作)(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董文雷持有69.79%股权,北京中天众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
主要股东 有17.63%股权,济宁凯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8.62%股权,南京首正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3.22%股权,李仲华持有0.73%股权
经查询,辽宁长融、中天众达、董文雷不是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债权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日海设备与辽宁长融、中天众达、董文雷拟签署的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日海智能设备(珠海)有限公司
乙方:辽宁长融汇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中天众达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丁方:董文雷
一、债权债务情况
1、甲方原对乙、丙方享有的债权本金即合同剩余应收款金额为 19,571,537.49
元【见(2024)粤 0402 民初 6885 号判决书、(2024)粤 04 民终 2547 号《民事
裁定书》】。丙方原对甲方享有的债权本金即合同剩余应收款金额为 4,921,437.97
元【见判决书(2023)京 0114 民初 16980 号、(2024)京 01 民终 11129 号】。
2、现为便于庄河项目整体还款计划的制定,尽快推进回款事宜,甲乙丙三方自愿免除各债务人违约金、迟延支付利息损失、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非合同货款本金以外的所有费用,仅根据合同货款计算债权债务抵销情况。
3、2025 年 6 月 27 日,甲乙丙三方签署债权债务抵销确认书(编号:庄河项
目-协议 1),对上述第一条所述债权债务进行抵销,且三方同意抵销金额以4,921,437.97 元为准。
4、2025 年 6 月 27 日,甲方、乙方与北京普文和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普文和讯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编号:庄河项目-协议 2),约定普文和讯公司将对甲方的 2,782,453.72 元债权转让给乙方,即转让后,乙方对甲方享有 2,782,453.72 元债权。甲乙双方同意按此金额在本协议进行债权债务抵销。
5、2025 年 6 月 27 日,甲方、乙方与南京安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京安慧公司”)签署判决款支付及债权转让协议(编号:庄河项目-协议 3),约定南京安慧公司将对甲方的 2,743,538.60 元债权转让给乙方,即转让后,乙方对甲方享有2,743,538.60元债权。甲乙双方同意按此金额在本协议进行债权债务抵销。
6、2025 年 6 月 27 日,甲方、乙方与大连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
连视通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编号:庄河项目-协议 4),约定大连视通公司将对甲方的 896,846.20 元债权转让给乙方,即转让后,乙方对甲方享有896,846.20 元债权。甲乙双方同意按此金额在本协议进行债权债务抵销。
7、本协议第一条第 3 至 6 款四笔债权债务经抵销后,甲方对乙、丙方享有
剩余债权本金 8,227,261 元,计算方式如下:
19,571,537.49 元-4921437.97 元-2,782,453.72 元-2,743,538.60 元-896,846.20 元
=8,227,261 元
二、还款计划
甲乙丙方协商一致,对于甲方对乙、丙方享有剩余债权本金 8,227,261 元,乙方承诺按如下计划支付:
第一期:2025 年 9 月 20 日前完成支付 227,261 元;
第二期:2025 年 10 月 20 日前完成支付 500,000 元;
第三期:2025 年 11 月 20 日前完成支付 1,000,000 元;
第四期:2025 年 12 月 20 日前完成支付 1,500,000 元;
第五期:2026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支付 1,000,000 元;
第六期:2026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支付 1,500,000 元;
第七期:2026 年 10 月 30 日前完成支付 1,500,000 元;
第八期: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支付 1,000,000 元;
三、特别约定
1、如乙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还款的,甲方自愿免除乙丙方的违约金、迟延支付利息损失、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非合同货款本金以外的所有费用,各方因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各方同意不再就上述事项向其他方主张任何权益。
2、如乙丙方有任意一期逾期或不足额支付,则构成根本违约,本协议第一条第 2 款、第三条第 1 款关于减免条款不再适用,自动失效。乙丙方应按照原判
决,向甲方支付全部未偿本金、违约金、迟延支付利息损失、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全部费用。同时,因追讨债务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丙方承担。甲方有权立即申请恢复对乙丙方的强制执行法律手段追偿全部债权。
3、甲方承诺,在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解除乙方法定代表人李悦明限制高消费措施及丁方财付通支付账号冻结;第二期款按期到账后,向法院提交解除丙方中天众达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冻结的申请;在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还清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解除乙方、丙方、丁方余下全部限制措施;
四、担保约定
丁方作为担保人同意为乙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乙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债务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协议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