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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30 18:58:47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货币互换、双币种存款、期权等产品或者
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者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
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者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
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者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者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总
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内审部负责人和投融资领域负责人等组成的金融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二) 公司财经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负责人为交
易第一责任人;
(三) 公司内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对公司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经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审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四) 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 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
定,决策权限为:

(一)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保荐机构
或者财务顾问发表专项意见(如有)。经授权后经营层开展外汇衍生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二)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达到以下标准后,应在董事会审议同
时应当由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发表专项意见(如有)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经授权后经营层开展外汇衍生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三)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 财经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 内审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内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公司财经中心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
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
开展或者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报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同意后实施。对于超过董事会权限,公司财经中心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经董事会、股东会逐步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公司财经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
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四) 财经中心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
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联席总经理;
(五) 公司财经中心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
并向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报告相关情况;
(六) 公司内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报告;
(七) 财经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
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经中心应根据在公司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或者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经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经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
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者已经遭受重
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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