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30 18:58:47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负责公
司的日常经营生产与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二章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联席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第四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
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
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
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四)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联席总经理。
第七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必须由董事会决议,原则上由董
事会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八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因故辞去职务,原则上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
递交辞职申请报告,经董事会同意并且做完离职审计及工作交接后方可离任。
第九条 解聘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或者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
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 董事会违反劳动雇佣合同解聘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如果给总经
理、联席总经理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权限与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八)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
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四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 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
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下列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机构:
(一) 根据公司的规模,公司设置人事部、财经中心、行政、IT 部等相关
部门。
人事部负责建立符合公司战略需求的人力资源体系,夯实人力资源管理基础(选用育留),推动人才引进、人才发展及人才激励的专业能力提升,促进组织效能升级。
财经中心主要负责建立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推动全面预算管理;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决算、编制并披露财务报告工作;对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行分析,经营成果预测;公司资金的筹集、调配,控制财务风险;资产的盘存、清理、监督及管理;制定公司财产保险计划,并组织实施;办理有关税务、工商、银行等相关事务。
行政部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行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公司文控体系建设及督导执行;负责安全保卫及车辆和运输管理;环境卫生、工程、防灾害、食堂、宿舍和办公环境等行政日常事务的管理。
IT 部主要负责公司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实施,信息软件系统、硬件系统的组织、实施、协调、维护;负责公司流程管理。
(二)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设置了研发、营销、供应链等相应
的业务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重
大事项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决定。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指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召集的定期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指定人员提前三
天向各部门征集办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审批后发给各副总经理、参加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主持,总经理、联席总经理
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总经理、联席总
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及与议题相关的临时邀请人员参加。讨论分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安排下阶段主要工作,各部门或下属单位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以及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主要目的包括:
(一) 检查公司经营管理重要工作的执行进度;
(二) 了解全局并对近期业务目标能否完成做出判断;
(三) 均衡各业务单位,做出必要的计划调整;
(四) 必要的人事变动;
(五) 强调和指导需要优先考虑的事项;
(六) 了解市场变化,做出迅速反应;
(七) 分享实践经验;
(八) 收集数据以促进协调、管理和计划的改进。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办公会议:
(一)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 董事长提议时;
(三) 董事会提议时;
(四)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签发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议一经形成,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人员
不得以未参加会议或者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或者改变执行内容。
总经理办公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做出的决议具有相同效力,工作例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具有可执行性的,也应依前款规定予以执行。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其他专门或者综
合会议,并决定日期、议题、出席人员等。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七条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审批相关事项,超出授权权限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两个或者以上的部门主管如有意见分歧,可向上级汇报,直
至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最终裁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预算以内(包括年度预算、单项预算)和授权范
围内事项的批准权限全部授予各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经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财经中心审核支付;超过各职能部门预算及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签批。
第三十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可决定如下交易事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足的 1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足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者虽然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但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足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者虽然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或者虽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或者虽然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定的交易类型,且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可以决定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以下、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者与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十二条 人事管理权限:公司所有关键岗位人员的职务调动、解聘及
新聘用员工,须报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审批。除董事会聘用人员外,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有权对公司所有人员进行调整,其中特别重要人员调整须报董事会备案。公司内审部负责人调整,总经理、联席总经理需征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
第三十三条 公司资产的运用权限:除《公司章程》明确由董事会和股东
会决定的事项和权限外,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全权运用,其中重大事项须报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