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30 18:54:45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5-076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授权,结合本激励计划实施情况,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董事会同意以
2025 年 6 月 30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4.02 元/股的价格向 142 名激励
对象授予 601.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 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2.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3. 股票数量:公司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3,170 万股,其
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2,545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不超过 625 万股限制性股票。
4. 授予价格: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完成2023年度权益分派,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2 元,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完成 2024 年度权益
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4.54 元/股调整为 4.02 元/股。
5. 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6.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
月后,激励对象分三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 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含预留部分):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 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7.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在 2024-2026 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
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 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表所示(含预留部分):
解除限售期 主要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2024 年 ROE 不低于 7%;以 2023 年业绩为基数,2024 年归母净利润
解除限售期 增长不低于 20%,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
业 75 分位值;2024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5%。
解除限售期 主要业绩考核目标
2024年和2025年ROE平均值不低于7.5%或2025年ROE不低于8%;
第二个 以 2023 年业绩为基数,2024 年和 2025 年归母净利润平均值较上述
解除限售期 基数增长不低于 30%或 2025 年归母净利润较上述基数增长不低于
40%,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值;2025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5%。
2024 年、2025 年和 2026 年 ROE 平均值不低于 8%或 2026 年 ROE 不
第三个 低于 9%;以 2023 年业绩为基数,2024 年、2025 年和 2026 年归母净
解除限售期 利润平均值较上述基数增长不低于 40%或 2026 年归母净利润较上述
基数增长不低于 60%,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
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6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5%。
8.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在满足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根据制定的《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 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进行综合考评打分;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4 个等 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 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 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见下表:
考评结果 A(优秀) B(称职) C(基本称职) D(不称职)
解除限售系数 1 0.8 0
(二)已履行的程序
1.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湖北宜化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审议。
2. 2024 年 3 月 14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制订<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制订<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 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十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 2024 年 6 月 26 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具《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宜市国资考核〔2024〕4 号),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
5.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1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公示。公司监事会出具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6. 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同意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开展自查,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7. 2025 年 1 月 2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 2025 年 2 月 7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
的公告》。2025 年 4 月 2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前述回购注销手续。
9.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25 万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拟授予 601.2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剩余 23.75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作废失效。因公司 2023
年度每股派息 0.32 元,2024 年度每股派息 0.2 元,根据本激励计划
相关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4.54 元/股调整为 4.02元/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对本次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