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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城: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7 19:12:08

证券代码:600094 、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 、大名城 B 公告编号:2025-042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的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福州宏安投资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 3000 万元
担保
对象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3000 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 0
(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204,276.25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20.17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特别风险提示 资产 5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情况下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宏安投资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所需,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高新区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 3,000 万元,为保障相关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履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最高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及对被担保人的担保情况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2025 年 5 月 20 日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各级子公司提供年度担
保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26 日、2025 年 5 月 21 日在信息披露
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司临时公
告 2025-015、2025-026 和 2025-039)。本次担保属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被担保人福州宏安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3,000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福州宏安投资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全资子公司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持股 100%
法定代表人 张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0MA33N4XYXK

成立时间 2020 年 3 月 23 日
注册地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马路 168 号名城花园
28#楼(写字楼)16 层 01 室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
资未上市企业);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纺织、
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箱包销售;
皮革制品销售;木制容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珠宝首
饰零售;珠宝首饰批发;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
牙及其制品除外);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日用玻璃制
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建筑
经营范围 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机械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塑
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五金产品
零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家具销售;建筑装饰材料
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
(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6,006.92 3,829.93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5,229.48 3,005.78
资产净额 777.44 824.15
营业收入 - -
净利润 -46.71 -176.55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高新区支行
保证金额:人民币 3,000 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被保证的债权是指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的所有债权以及由此相应产生的所有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中,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等。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主债务变更履行期限(包括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变更后(包括展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债权人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主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债务项下的债务分期或分笔履行,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或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 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人: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高新区支行
抵押物:抵押人以位于马尾区马尾镇儒江东路 62 号名城港湾三区的房产设
定抵押。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变卖)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电讯费、差旅费等。
抵押期间:抵押权与担保债务同时存在,担保债务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消灭。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支持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公司对被担保人的日常经营活动、资信状况、现金流向及财务变化等情况能够及时掌握,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
2025 年 5 月 20 日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年度担保额度内的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204,276.2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17%,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192,916.25 万元、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总额 11,360 万元。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各级子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为 442,000 万元。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局
202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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