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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蓝环境: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27 19:01: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二) 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 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八)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 回购股份;
(十一) 公司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二) 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机构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在公司工作履行职责或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
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银行等单位及有关人员;
(十一)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十二) 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和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送,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签订保密提示函等必要方式明确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证券、财务、文秘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见附件),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登记确认。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本制度规定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二)证券部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登记档案上签章确认,2 个交易日内交于证券部。证券部应核实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证券部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进行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
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前款所述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采取一次性报备和一事一报两种备案方式:
一次性报备方式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类人员作为公司固定内幕信息知情人采取一次性报备方式登记备案。
除上述固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外,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一事一报的方式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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