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上海建工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公告时间:2025-06-27 18:06:27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集团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内部审计工作管理需要,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机构或人员采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是独立、客观的确认工作和咨询活动。
内部审计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内部审计的目的是通过系统的、规范的方法,检查和评价企业内部组织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帮助各级管理部门有效履行其职责,以促进集团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或者控股子(集团)公司、事业部(分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四条 集团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应根据本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和细则。
第二章 审计组织体系
第一节 总审计师
第五条 集团公司设置总审计师岗位,董事会根据集团公司党委提名,聘任或解聘总审计师。总审计师对集团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集团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通报管理层。
第六条 总审计师协助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为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集团公司审计监督体系建设、制定和实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七条 总审计师不得分管或协助分管集团公司经营业务、投资业务及财务工作,不得在集团公司本部和下属企业兼任或分管其他与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部门。
第八条 总审计师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推动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建设,组织起草并督促执行经审议通过的内部审计规章、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审计制度。推动企业内部审计集中管理和专职审计人员配备到位,指导编制内部审计预算和审计人力资源计划。可以提出集团公司审计中心负责人的人选建议,并对其任免、评价、考核、奖惩提出建议,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工作。
(二)指导编制、组织落实内部审计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企业科学有效地建立内审监督全覆盖工作机制。
(三)组织内部审计项目实施,对集团公司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集团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组织、指导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和下属企业举一反三、源头整改,推动董事会、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五)定期向集团公司党委及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审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日常与企业经营管理层沟通。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层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意见。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财经纪律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且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制止或纠正。对已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向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决策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追责建议。
(七)负责做好与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以及其他相关外部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配合、落实相关部门的工作。
(八)推动内部审计创新能力建设,组织推进内审数字化应用平台建设,加强大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运用,提高内部审计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水平。
(九)集团公司党委和主要领导布置的,以及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九条 总审计师可列席集团公司党委会有关前置决策经济事项的相关议程,参加或列席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全部会议,牵头筹备、推动、落实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会议和工作安排;总审计师有权及时获取企业决策、经营、管理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有权参与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评价。
第十条 集团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应全面推进企业内部审计体系建设,集团公司设立审计中心,配备与审计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化审计人员,为总审计师履职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充分的工作支持。审计中心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审计师的意见。
第十一条 担任企业总审计师的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忠诚勤勉,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二)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集团公司组织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三)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逻辑思维、分析判断、沟通协调、监督控制、发现问题、识别风险能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 担任总审计师的人选,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审计、财务、会计、金融、经济及与本企业所属行业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从事集团公司审计、财务、风控、纪检监察或合规等相关管理工作 8年及以上,担任相关管理部门正职不少于 3 年,具有较好的工作业绩。特别优秀的或具有集团公司下属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经历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三)一般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等证书。特别优秀的或具有集团公司下属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经历的,可适当放宽资格证书要求。
第二节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设立审计中心,审计中心负责人向总审计师负责并汇报工作。审计中心人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在岗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二或在岗财务人员数量的十分之一配置,负责具体执行集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审计中心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单位预算。
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管理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决策、执行和负责内部控制设计,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审计中心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须全力配合审计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中心的工作。
第十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集团公司内部借调人员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聘请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力的外部专家或者咨询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审计工作严格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和实施后续教育制度,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中心在集团公司党委和审计委员会及总审计师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本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及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审计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一)定期向集团公司党委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研究确定集团下属企业所提出的各类审计需求事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实施;
(三)负责对下属企业经营目标完成及真实情况进行审计,提供绩效考核依据;
(四)负责对本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基建工程项目重要或大额采购物资的招投标和经济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本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全面预算执行、对外投资、资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工程项目运行、经济责任履行、内部控制、企业改制等相关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不断强化对境外机构内部审计监督力度;
(六)负责对各类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侵占集团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七)负责协调配合国家审计署、市审计局和市国资委实施的有关审计任务;
(八)负责组织推进或督促集团下属企业落实各类审计事项的整改工作,并对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完成集团党委、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审计中心的工作不限于检查有关会计资料和记录,同时包括了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所有环节及其数据处理系统的全面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有义务提供全面预算、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审计中心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一切文件资料,保证审计人员及时掌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中心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企业有关重要会议,监督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中心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审计活动,包括确认业务和咨询业务。
(一)确认业务是指为独立评估组织的治理、风险管理和控制过程而对相关证据进行的客观检查。具体包括:
1、经济责任审计,即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子集团(事业部)负责人任职期间其任职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子集团(事业部)负责人对任职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工作;
2、财务收支审计,即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施独立的审查和评价;
3、绩效审计,即根据评价标准和绩效指标对子集团(事业部)下属单位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
4、专题专项审计,即对被审单位有关业务或项目的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上级政府部门、上级领导要求的命题审计、专项审计或调研、子集团(事业部)所提的审计需求的审计;
5、内部控制评审,即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被评价单位其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合理性、体系维护的及时性、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等方面,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工作;
6、其他审计事项。
(二)咨询业务是指提供建议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这种服务是在审计人员不承担具体管理责任的前提下,由委托人和审计中心共同实施完成。参与服务的性质与范围需要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包括顾问、建议、协调、培训和流程优化等。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中心应结合集团战略和年度工作目标,在充分考虑集团重大风险因素以及集团领导的需要,并统筹一定的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中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