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股份: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26 19:56:3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
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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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中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适用的政府部门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法律对本次发行的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申购及报价等方面的有关记录、协议、资料和证明等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和/或其他有关机构作了询问并进行
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过程进行了见证和对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且已公开发布的中国法律而出具。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进行相关部分的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保留及相应的出具日,本所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中国境内以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英文报告或意见,我们在引用时将英文文本翻译为中文文本,但其报告或意见最终应以英文文本为准。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以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 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 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
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5、 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报备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1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1.1.1 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和 2024 年 1 月 10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和/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1.1.2 根据发行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发行数量上限、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1.1.3 发行人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和 2024 年 12 月 25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2 上交所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出具了《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为“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所将在收到你公司申请文件后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
1.3 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出具了《关于同意芯原微电子(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561 号),该批复的主要内容为:“一、同意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2.1 认购邀请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牵头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和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与国泰海通合称“主承销商”)已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向上交所报送《芯
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以下简称“《认购邀请名单》”),发行人拟发送认购邀请
书的对象共计 600 名,具体包括:截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前 20 大股东(不
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和港股通)中的 12 家、68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55 家证券公司、32 家保险机构、32 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401 家其他
类型投资者。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自向上交所报备《发行方案》后至《认
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日当日(即 2025 年 6 月 12 日)上午 8:30 期间,发行
人与主承销商共收到 12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包括 1 家保险机构、2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9 家其他类型投资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其补充为本次发行认购邀请对象。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电子邮件并经核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 2025 年
6 月 9 日至 2025 年 6 月 12 日上午 8:30 期间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上述合计 612
名特定投资者发出《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
《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相关安排、确定发行价格、认购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认购邀请书》附件的《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申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定的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认购对象的承诺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发出的《认购邀请书》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发送对象范围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方案》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相关规定。
2.2 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报价时间内(2025 年 6
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