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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天然气: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6 17:47:42

证券代码:603689 证券简称:皖天然气 编号:2025-044
债券代码:113631 债券简称:皖天转债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5 年 6 月 26 日,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等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 3 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 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职权,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情况以及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拟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订,鉴于本次修订内容较多,现将修订前后的《公司章程》同步列示如 下: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1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 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法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 478,219,266 元。 490,191,687 元。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3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4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 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总经
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定并聘任的其他高级 济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定并聘任的其他人
管理人员。 员。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6 标明面值。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78,219,266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7 股,全部系普通股。 490,191,687 股,全部系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8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本:
9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0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11 (二)要约方式; 行。
(三)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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