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柯林: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5 19:57:03
证券代码:688611 证券简称:杭州柯林 公告编号:2025-030
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的情况
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相应修订《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鉴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同时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系代表公司执行
表人。 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新增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 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一款第(三)项、 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议决议。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