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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农生物: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24 18:19:31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
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
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透明度,改善
公司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
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如下:
(一)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
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与
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
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
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董事会办公室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
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四)公司网站及媒体平台: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可以通过网络基础设施平台、新媒体
平台等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投资者说明会。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六)上证 e 互动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
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
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七)接待调研。当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
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
(八)路演、分析师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
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九)其他合适方式。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
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
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可以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
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
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
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
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
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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