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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奥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0 18:45:44

证券代码:002935 证券简称:天奥电子 公告编号:2025-023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一:《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附件二:《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三:《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6 月 20 日
附件一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修改为“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 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主动退市除
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此未作
出新规定前,公司及公司股东在任何时候不
得对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2,652.2467万股,均为普通股。 42,652.2467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上述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中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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