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克电气:莱克电气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8 16:45:05
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5-035
债券代码:113659 债券简称:莱克转债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召开了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同时也修订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二、修订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提交
股东会审议
1 《公司章程》 修订 是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5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修订 否
6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7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8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9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修订 否
10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11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2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1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14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是
15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是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莱克电气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此条款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壹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KINGCLEAN INTERNATIONAL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KINGCLEAN INTERNATIONAL
LTD、苏州立达投资有限公司和苏州同创企业管理有限
LTD、苏州立达投资有限公司和苏州同创企业管理有限
公 司 , 其 中 KINGCLEAN INTERNATIONAL LTD 认 购
公 司 , 其 中 KINGCLEAN INTERNATIONAL LTD 认 购
340,200,000 股 , 苏 州 立 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认 购
340,200,000 股 , 苏 州 立 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认 购
18,000,000 股, 苏州同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认购
18,000,000 股, 苏州同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认购
1,800,000 股。公司是于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