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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克电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6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5-06-18 16:45:05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或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后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2 年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
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相关承诺。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
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对其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
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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