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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欣新材: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7 16:25:41

证券代码:001358 证券简称:兴欣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8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兴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2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6,317,36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2446%,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日起18个月(因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本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由原来的股票上市之日
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1日,自动延长6个月,即限售期限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6月23日(星期一)(因
原上市流通日2025年6月21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2025年6月23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3]2120号《关于同意绍
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0,000股,并于2023年12月21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66,000,000股,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8,000,000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4年4月24日,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公司以总股本8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转增股本35,200,000股,公司总股本由88,000,000股增加至123,200,0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总股本为123,2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6,303,032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70,063,898股,占总股本的56.8700%;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6,317,360股,占总股本的13.244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2名,分别是公司副董事长吕安春先生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鲁国富先生,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人 承诺内容 承诺类型 履行
情况
吕安春、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股份限售 正 常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 履 行
鲁国富 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也不提议由兴欣新材回购本人 承诺
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
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届满后离
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25%。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将同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5)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
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
,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
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
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吕安春、 “(1)本人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股份减持承 正 常
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就股份锁定事项出 诺 履 行
鲁国富 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2)本人所持兴欣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如果
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要求对于本人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本人承诺
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3)本人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稳定
公司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的需要并根据自身需
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兴欣新材首
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兴欣新材的15个
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以书面
方式通知兴欣新材并由兴欣新材予以公告,并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减持兴欣
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时,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以
书面方式通知兴欣新材并由兴欣新材予以公告。
(5)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若前述
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
减持。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
承诺进行减持,本人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兴
欣新材并同意归兴欣新材所有。”
吕安春、 “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 上市后三年 正 常
的董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 内稳定股价 履 行
鲁国富 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
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 承诺
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
不少于该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
领取薪酬(税后)和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如有
)总额的三分之一,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
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
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期内,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
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
止(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未能实现,或出现股
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
,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继续增持股份,除非启动条件是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3个月内再次发生的。
同时,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
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
关决议投赞成票。”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
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3
个月届满后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三分之一并扣
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
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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