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智造: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6 16:54:13
股票代码:002175 股票简称:东方智造 公告编号:2025-020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翔高新”)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翔高新)作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智造)重整投资人,在2021年11月3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作出承诺:‘东方网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合计不低于2.5亿元。如未能实现的,重整投资人将在第三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以货币方式补足差额部分。’
2025年4月29日,东方智造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关于控股股东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的公告》。明确2022年至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东方智造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合计38,850,074.57元,未完成业绩承诺金额为211,149,925.43元。科翔高新触发了业绩补偿义务,应在审计报告公布后30日内向东方智造以货币方式补足211,149,925.43元。
截至本决定作出日,科翔高新共向东方智造支付业绩补偿款4,000万元,未
按期于2025年5月28日前足额支付承诺应补偿的货币资金。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违反承诺情形。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深刻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广西证监局对控股股东科翔高新的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保持与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的沟通,督促控股股东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将视业绩补偿进展情况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