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智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订、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3 19:16:42
证券代码:301502 证券简称: 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5-036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
制订、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制订、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修订前 修订后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 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江苏华阳电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规定由江苏华阳电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在常州 设立;公司在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 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会信用代码为913204127290001795。
913204127290001795。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08.35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08.3500
万元。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
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变更,可以在股东会通
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
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
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
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修订前 修订后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责人。 务负责人。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每股面值1元。 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708.3500万股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3,139.9253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
元。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5,708.35万股,均
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司的附属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 定的其他方式。
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 转股 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 件的 以及公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