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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铝时代: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2 17:11:21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股东,就公司某次股东会而言,特指在该次股东会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所有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
务。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准备工作
第六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
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出现股东会延期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
通知,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后的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深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
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应遵守信息网络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需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提案人提出的议案将至少在股东会召
开前提前十天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
第十条 出现股东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
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决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
召开。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简称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
(三)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
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100.00 元代表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不包含累积投票议案)。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
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四)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五)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能撤单;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
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二)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三)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 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2. 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3. 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5. B 股境外代理人;

6. 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
户投票;B 股股东应当通过 B 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单
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 A 股、B 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六条 股东会有多项议案,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仅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
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公司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
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同时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
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上市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行回避设置,并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
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
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本条所指“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
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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