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铝时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6-12 17:10:37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
(六)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
(一)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 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监察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
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 3 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
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因任职了解的公司事宜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现行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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