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程
公告时间:2025-06-06 20:11:42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的监督作用,提高年报审计和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汇报,并根据需要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安排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工作。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展开之前,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财务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磋商,以会议决议的形式确认并批准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其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报告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如发现公司存在购买审计意见迹象的,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否决。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管理层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在董事会审议时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续聘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改聘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续聘或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审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年审
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年报公开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