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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悦护理:2024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5 18:12:34

证券代码:605009 证券简称:豪悦护理 公告编号:2025-033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85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5/6/11 - 2025/6/12 2025/6/12 2025/6/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2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会由于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8.5 元(含税),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转增 4 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总股本 154,321,352 股,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股份 1,400,969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152,920,383 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29,982,325.55 元(含税),占公司 2024 年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例为 33.54%。以 152,920,383 股为基数计算转增股份为61,168,153 股,本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215,489,505 股。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52,920,383×0.4)÷154,321,352=0.3964。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2,920,383×0.85)÷154,321,352=0.8423 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元/股)=(前收盘价格-0.8423)÷(1+0.3964)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5/6/11 - 2025/6/12 2025/6/12 2025/6/12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全部限售股股东、李志彪、朱威莉、李诗源、杭州希望众创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76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76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76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85 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320,000 128,000 448,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154,001,352 61,040,153 215,041,505
1、 A 股 154,001,352 61,040,153 215,041,505
三、股份总数 154,321,352 61,168,153 215,489,505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15,489,505股摊薄计算的2024年度每股收益为1.80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9190009
特此公告。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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