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浙江医药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30 16:28:26
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2025-021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十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中涉及监事、监事会、股东会名称相关表述。《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文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文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办法依照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新增条款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章程》原条文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文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 指公司的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确认的其他人员。 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61,637,75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961,637,75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961,637,750 股。 通股 961,637,75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公司章程》原条文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文
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内转让或者注销。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
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原条文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文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外。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的股票。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