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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辐照: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8 18:31:40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3 层、4、12 层(邮编:518026)
3F&4F&12F, Block 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Boulevar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Tel: +86 755 2622 4888/4999 Fax: +86 755 2622 4100/4000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地点、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公告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
道绿景社区布吉路 1028 号中设大厦 B 栋 19 层 1915 室召开。
2. 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8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80,328,83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059%。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凭证、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9,883,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372%。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东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合法有效,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7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5,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7%。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3. 中小投资者
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875,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82%。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以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1.00《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00《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00《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00《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8.00《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00《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00《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11.00《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2.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按照《股东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274,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6%;反对 4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弃权 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1,820,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85%;反对 4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025%;弃权 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9%。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286,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3%;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弃权 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1,832,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6%;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015%;弃权 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9%。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286,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3%;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1,832,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6%;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183%;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1%。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286,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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