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纳千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2 19:19:16
证券代码:300291 证券简称:百纳千成 公告编号:2025-028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开始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 9 号楼公司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4、会议召集人: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刚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现场参会的方式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8、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59人,代表股份305,621,4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477%。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297,518,3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8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3 人,代表股份
8,10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0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55 人,代表股份 8,10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03%。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3 人,代表股份 8,103,1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0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审议后,通过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3,811,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78%;反对 1,74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699%;弃权 6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662%;反对 1,74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922%;弃权 6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16%。
本议案经表决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3,753,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87%;反对 1,80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890%;弃权 6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430%;反对 1,80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154%;弃权 6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16%。
本议案经表决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3,742,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53%;反对 1,8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045%;弃权 3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147%;反对 1,84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003%;弃权 3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0%。
本议案经表决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3,792,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16%;反对 1,8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924%;弃权 1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7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305%;反对 1,81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437%;弃权 1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8%。
本议案经表决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3,744,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57%;反对 1,85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080%;弃权 1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319%;反对 1,85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323%;弃权 1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7%。
本议案经表决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3,742,8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53%;反对 1,8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086%;弃权 1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171%;反对 1,86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533%;弃权 1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5%。
本议案经表决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3,259,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71%;反对 2,33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644%;弃权 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505%;反对 2,33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311%;弃权 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4%。
本议案经表决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并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3,804,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54%;反对 1,79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889%;弃权 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8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761%;反对 1,79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117%;弃权 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3%。
本议案经表决获得通过。
(上述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若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李芳律师与刘金升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