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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京电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6 20:08:48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5-030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东升南路 6 号公司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24,677,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0.351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47 人,代表股份 1,826,2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98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提案:(一)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6,285,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6%;
反对 198,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1%;
弃权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 《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6,281,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5%;
反对 200,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6%;
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6,277,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4%;
反对 200,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4%;
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 《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6,064,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5%;
反对 414,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4%;
弃权 2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 《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6,288,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5%;
反对 196,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2%;
弃权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 2,342,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685%;
反对 196,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31%;
弃权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4%。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 《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6,250,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5%;
反对 236,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9%;
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 2,304,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829%;
反对 236,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47%;
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4%。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七)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6,059,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1%;
反对 349,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3%;
弃权 9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5%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八) 《关于公司向境内外金融机构借贷规模与授权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6,006,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1%;
反对 414,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6%;
弃权 8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60,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678%;
反对 414,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32%;
弃权 8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91%。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九)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5,966,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2%;
反对 454,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2%;
弃权 8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20,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923%;
反对 454,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630%;
弃权 8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47%。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 《关于授权董事会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5,787,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1%;
反对 613,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1%;
弃权 10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42,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142%;
反对 613,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905%;
弃权 10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53%。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一) 《关于选举盛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6,054,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6%;
反对 354,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2%;
弃权 9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2,108,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247%;
反对35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76%;
弃权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77%。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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