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5-12 18:25:47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成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成员任职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成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成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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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一次,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一成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包括未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为保证各位成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 5 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成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四条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成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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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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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