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名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09 19:14: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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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9 日 14:00 在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 21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5,575,9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336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30,8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887%。
经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30,7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56%;反对 72,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93%;弃权 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592,11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31%;反对 72,676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17%;弃权 3,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30,7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56%;反对 72,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93%;弃权 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592,11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31%;反对 72,676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17%;弃权 3,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30,7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56%;反对 72,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93%;弃权 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592,11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31%;反对 72,676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17%;弃权 3,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20,0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695%;反对 72,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93%;弃权 14,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1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581,41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25%;反对 72,676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17%;弃权 14,1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22,9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739%;反对 73,1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00%;弃权 1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6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584,31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25%;反对 73,176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69%;弃权 10,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7%。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09,5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537%;反对 83,1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51%;弃权 14,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1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570,91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39%;反对 83,176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03%;弃权 14,1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8%。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401,1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411%;反对 83,17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51%;弃权 2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38%。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562,51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70%;反对 83,176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03%;弃权 22,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7%。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开展票据池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21,0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710%;反对 75,07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29%;弃权 1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6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582,41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28%;反对 75,076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5%;弃权 10,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7%。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20,5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703%;反对 72,1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85%;弃权 14,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1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581,91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76%;反对 72,176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5%;弃权 14,1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8%。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江苏锋晖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4,745,823 股)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1,632,64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085%;反对
117,67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6%;弃权 1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1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539,81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22%;反对 117,676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71%;弃权 10,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7%。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江苏锋晖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4,745,823 股)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