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生堂: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09 19:10: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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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
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9 日 14:00 如期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
县福州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 7 号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新园二期 16 号楼 13F 会
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5,131,2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8944%。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451,5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9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7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51,5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93%。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460,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反对116,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4%;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2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239%;反对 116,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17%;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3%。
2. 《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460,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反对116,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4%;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2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239%;反对 116,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17%;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3%。
3. 《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460,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反对116,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4%;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2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239%;反对 116,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17%;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3%。
4. 《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460,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反对117,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4%;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2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239%;反对 117,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03%;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8%。
5. 《关于<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460,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6%;反对117,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3%;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995%;反对 117,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48%;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8%。
6. 《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460,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6%;反对117,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3%;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995%;反对 117,0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62%;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3%。
7.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436,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7%;反对 141,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2%;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0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368%;反对 141,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74%;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8%。
8. 《关于董事、监事 2024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983%;反对 147,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84%;弃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3%。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9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983%;反对 147,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84%;弃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3%。
9. 《关于 2025 年度银行贷款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455,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2%;反对122,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