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川智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5-09 18:20:3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 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为苏州 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智能”、“公司”)2022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负责瀚川智能目前的持续督导工作。
2024年度,国泰海通对瀚川智能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国泰海通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国泰海通已与瀚川智能签订了保荐协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间的权利义务。
备案。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国泰海通通过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公等方式,在瀚川智能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瀚川智能不存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须按照有关规定需保荐人公开发表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瀚川智能及相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情况。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国泰海通督导瀚川智能及其董事、监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
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瀚川智能及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
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国泰海通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国泰海通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基本符合相关法规要求,2024年年度,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瀚川智能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国泰海通促瀚川智能严格执行信息披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文件。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国泰海通对瀚川智能的信息披露文件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进行了审阅,相关情况已及时向上海证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券交易所报告。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瀚川智能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实控人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昌蔚及关联方苏州芯源温控科技有限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公司发生的共计 479.5 万元非经营性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资金往来情况,也未在公司 2023 年年
施予以纠正。 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2024年10月,瀚川智能、蔡昌蔚、何忠
道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
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
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
蔚、何忠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4]176 号);2024年11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苏州瀚
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47号),
对对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苏州芯源温控科技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蔡昌
蔚,时任财务总监何忠道予以监管警
示。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经核查,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瀚川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
的事项发生。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2024年度,瀚川智能发生了关于财务总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监解聘、实控人与投资人签订差额补足露的重大事项或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 协议等媒体报道。上述报道系上市公司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在进行信息披露后出现。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在获知上述事项后已及时督
促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汇报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根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据相关法规和交易所的要求汇报上市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公司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15、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 瀚川智能于 2023 年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性资金往来事项。保荐机构获悉瀚川智
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后,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至 7 月 23 日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期间,就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
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对瀚川智能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现场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检查的情况已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告
(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
(五)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 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他事项。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的专项现场检
查报告》。
1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持续关
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