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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新能: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5-09 18:14:36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提名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3 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除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经主任委员或者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1/2 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或者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会议讨论事项有关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提名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者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不足”均包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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