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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08 18:09: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
定媒体上发布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 14 时 00 分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
区文昌东路 1002 号(长青国际酒店)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8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81 名,代表股份 290,473,0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4857%。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3,748,6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50%。该议案获得通过。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3,730,4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88%。该议案获得通过。
3.《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83,743,7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33%。该议案获得通过。
4.《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3,740,0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21%。该议案获得通过。
5.《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3,798,9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23%。该议案获得通过。
6.《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415,9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05%。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746,5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893%。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789,7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92%。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7,120,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426%。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源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俞 凯
202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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