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8 18:00:17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柳秋杰先生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8 日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具体地址:山东省莱州市虎头崖经济技术工业园区弘宇路 3 号。
2、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3,701,64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9.272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比例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7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13,128,67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728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247,55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6211%。
(3)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2,454,09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2.6514%。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648,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 47,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9%;弃权 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075,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72%;反对 47,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5%;弃权 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648,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 47,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9%;弃权 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72%;反对 47,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5%;弃权 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648,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反对 47,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9%;弃权 5,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075,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4%;反对 47,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5%;弃权 5,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648,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1%;反对 47,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9%;弃权 5,8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075,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27%;反对 47,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5%;弃权 5,8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2,453,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4%;反对 54,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6%;弃权 5,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068,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39%;反对 54,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4%;弃权 5,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7%。
关联股东柳秋杰先生、刘志鸿先生、张立杰先生、李春瑜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6.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641,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1%;反对 55,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8%;弃权 5,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068,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16%;反对 55,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7%;弃权 5,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7%。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7.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641,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 55,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弃权 4,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068,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85%;反对 55,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5%;弃权 4,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 审议《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额度等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647,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9%;反对 48,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弃权 4,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074,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1%;反对 48,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9%;弃权 4,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9.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648,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 47,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9%;弃权 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075,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72%;反对 47,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5%;弃权 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汪亚辉律师、栗欣悦律师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