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7 19:04:41
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码:2025-032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比森”)拟向特定对象丁彦辉先生发行不超过 46,153,846 股(含本数)(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丁彦辉先生的认购金额预计不超过 36,000.00 万元(含本数)。
2、丁彦辉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持有公
司 124,671,54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3.78%。2025 年 5 月 7 日,公司与丁彦
辉先生签署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彦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丁彦辉先生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其认购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6,000.00 万元(含本数),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46,153,846 股(含本数),丁彦辉先生拟认购本次向特定
2025 年 5 月 7 日,公司与丁彦辉先生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丁彦辉先生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2025 年 5 月 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审议时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本次关联交易尚须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丁彦辉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 年 9 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620102197309******,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雪岗大道******。
2、关联关系的说明
丁彦辉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7.8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发行价格定价方式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主要内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程序合法、合规。定价原则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2025 年 5 月 7 日,丁彦辉先生与公司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现将合同
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发行人(公司):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丁彦辉
签订时间:2025 年 5 月 7 日
(二)股份认购的数额、价格及支付方式
1、认购数额
认购人拟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46,153,846 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若发行人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数量需要调整的,则发行人将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数量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有权于本协议签署后根据实际融资需求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予以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认购人按照最终发行数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2、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9.75 元/股,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7.8 元/股,不低于本次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 P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不低于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则: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D)/(1+N)
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3、支付方式
认购人同意按确定的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款总金额为认购价格乘以认购数量,由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
认购人同意按照协议约定认购标的股票,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收到发行人和/或保荐机构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后,按照认购款缴纳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将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指定账户,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完毕并且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三)限售期安排
认购人认购的股票自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认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股票出具限售承诺,并于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股份限售事宜。
认购人取得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如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上述限售期安排有调整意见,认购人承诺届时按照证监会及/或深交所的有关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限售期届满后,认购人减持认购的股票将按照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认购人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下列全部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1) 本次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2)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认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3) 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
(4) 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上述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协议生效日。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在未违约的本协议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日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六、本次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目的
(1)巩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进一步理顺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股权架构
本次发行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丁彦辉先生在取得艾比森控股权后对公司进行的又一资本运作。丁彦辉先生通过增持股份强化控制权,可进
一步理顺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股权架构,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体现了其对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和长期价值的深度支持,有助于推动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未来,公司将继续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为股东创造可持续回报。
(2)向市场释放积极信号,降低贸易摩擦对公司股价影响,稳定公司股价
2025 年以来,美国关税政策不断升级,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引发全球股市剧烈波动。公司本次向丁彦辉先生发行股票,传递出丁彦辉先生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可有效缓解公司股价因外部冲击而产生的较大波动,向投资者释放出积极信号,以实际行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通过对实际控制人发行股份,提振员工、客户、供应商、投资者的信心
丁彦辉先生作为公司创始股东,自艾比森上市以来从未减持过公司股份,且先后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归属限制性股票等方式,向公司增资近三亿元。本次发行充分体现了丁彦辉先生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及内在价值长期认可的积极信号,彰显了丁彦辉先生与全体股东共同发展的责任担当,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员工、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信心。
(4)强化公司资金实力,契合公司发展需求,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公司是全球领先的 LED 显示应用与服务提供商,致力于提供全系列的 LED
大屏显示产品及视听解决方案,此外公司储能业务也在近年取得阶段性进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可以增加公司运营资金的实力,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将有效降低公司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