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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力威: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6 18:29:1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0769-22119285
保荐代表人:张晓枭、何理荣 保荐代表人联系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25 楼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力威”、“发行人”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
期已满。东莞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保荐代表人 张晓枭、何理荣
注:东莞证券原委派张晓枭先生、徐扬先生负责博力威的持续督导工作,2023 年 3 月 6
日,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徐扬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东莞证券决定由何理荣先生接替徐扬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345
法定代表人 张志平
注册资本 100,000,000 元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同欢路 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同欢路 6 号
联系人 魏茂芝
联系电话 0769-27282088-88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6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保荐机构与博力威签订的《保荐协议》,东莞证券勤勉尽职的履行了对博力威的持续督导义务。
(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人履行相关承诺;
8、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博力威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博力威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8,144.64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 565.24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上述事项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 5-00045 号)和《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 5-00046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并延期
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轻型车用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并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统一延长两年。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并延期并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公司投资项目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影响。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
将“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 2025 年 6 月。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四)年报事后审核事项的问询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博力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上证科创公函[2024]025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要求公司就经营业绩、存货与资产减值损失、境外业务收入及远期外汇交易、其他权益工具、递延所得税资产、募投项目、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偿债能力等事项进一步补充披露或说明,保荐机构和年审会计师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保荐机构、年审会计师与公司就《问询函》所述事项逐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进行了回复与披露。
(五)公司业绩下滑
1、2023 年度公司业绩下滑
2023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2.35 亿元,同比下降 2.88%,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0.34 亿元,由盈转亏。本年净利润亏损的主要原因为:一方面,全球宏观经济增速下行,以欧洲为代表的海外消费需求放缓,下游企业去库存持续,公司以电助力车电池为代表的轻型车用电池业务承压,公司的产品结构与客户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另一方面,锂电行业周期变化与产能消化不及预期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电池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导致电芯库存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增加。此外,2023 年公司持续加大研发和市场开拓投入,研发及销售费用等有所增加。
2、2024 年度公司业绩下滑
2024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8.44 亿元,同比下降 17.48%,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97 亿元,亏损进一步扩大。本年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为:一方面海外通货膨胀、市场竞争加剧、下游企业去库存等原因引起市场需求下滑,同时碳酸锂等原材料价格下降,公司产品销售价格相应调整,导致收入和毛利同比下降;另一方面,公司根据客户的经营及回款情况,对部分大额应收账款进行
专项计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报告期内存在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预计并确认相关的预计负债,均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日常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检查过程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向公司高管了解上述历次公司业绩变动的具体原因,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履行企业管理经营责任、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同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揭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博力威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博力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博力威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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