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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元医药: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6 18:26:30

证券代码:688131 证券简称:皓元医药 公告编号:2025-059
转债代码:118051 转债简称:皓元转债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5/13 2025/5/14 2025/5/14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4 月 18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药源药物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因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未实现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 WANG YUAN(王元)、上海源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源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需要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根据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方将以持有的上市公司 47,725 股股份向公司补偿。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将由公司以人民币 1.00 元的总价格全部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自关于股份补偿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至补偿股份注销手续完成之日,业绩承诺方就应补偿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210,959,781
股,扣除业绩补偿股份 47,725 股后,即以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 210,912,05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1,636,808.40 元(含税)。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 0;
2)公司总股本为 210,959,781 股,扣除业绩补偿股份 47,725 股,实际参与分
配的股本数为 210,912,056 股;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10,912,056×0.15)÷210,959,781≈0.14997 元;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997)÷(1+0)=前收盘价格-0.14997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5/13 2025/5/14 2025/5/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业绩补偿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及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安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臣骁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臣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臣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WANG YUAN(王元)、上海源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源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他限售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3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日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58338205
特此公告。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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