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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威科技: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6 17:37:02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1 年 6 月 15 日,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科技”“公
司”或“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曾用名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东威科技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东威科技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
导期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东威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己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 37 层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保荐代表人 周鹏翔、胡德
联系电话 021-55518504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700
注册资本 298,401,360 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 50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 5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波
实际控制人 刘建波
董事会秘书 徐佩佩
联系电话 0512-5771050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6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国投证券作为东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投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同意注册批复文件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2、持续督导工作阶段,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规定,履行保荐职责: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
(7)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 无
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工作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
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工作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发行保荐、持续督导工作阶段,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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