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程: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1 01:54:13
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ST 中程 公告编号:2025-045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立案。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 2017 年至 2022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一)项、第 10.5.2 条第(六)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证券代码不变。
2.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强调事项段落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11 条第(三)项、第(五)项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5 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其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目前,公司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11 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具
体详见《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3.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
监立案字 0372025100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告知书》(处
罚字【2025】41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JIA XIAOYU(曾用中文名:贾晓钰)先生、邱岳先生、李向罡先生、刘涛先生、于秀成先生、陈荣东先生、杨纪国先生、赵子明女士: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程)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青岛中程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青岛中程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至 2021 年,青岛中程菲律宾风光一体化项目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
记载,其中,风电项目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虚假确认收入和利润,光伏项目通过虚增工程进度方式提前确认收入和利润。2020 年至 2022 年,青岛中程虚增印度尼西亚矿权相关财务数据,其中,CIS 煤矿采矿权证被撤销事项,青
岛中程不晚于 2020 年知悉;JAYA 锰矿矿权于 2021 年 6 月到期。青岛中程未对
上述资产予以转销,仍作为无形资产在财务报表中列示。
上述事项导致青岛中程 2017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140,321.53 万元,占当期披
露营业收入的 92.18%,虚增利润总额 55,276.88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6.17%;2018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46,788.73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6.00%,虚增利润总额 21,775.90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94.92%;2019年度虚减营业收入 67,244.01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88.83%,虚减利润总额 28,537.80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78.36%;2020 年度虚增无形资产 30,023.44 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6.53%,虚减营业收入 34,308.0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8.51%,虚减利润总额 28,179.72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56.22%;2021 年度虚增无形资产 30,970.36 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7.37%,虚减营业收入 732.69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0.46%,虚增利润总额 500.23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5.83%;2022年度虚增无形资产 30,970.36 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7.42%。
JIA XIAOYU,2015 年 2 月起任青岛中程董事,2016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
青岛中程总裁,2023 年 3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青岛中程副总裁,组织、参与菲律
宾风光一体化项目财务造假事项,实际管理 CIS 煤矿、JAYA 锰矿,明知采矿权
证被撤销、矿权到期终止事项。JIA XIAOYU 在青岛中程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
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邱岳,2019 年 6 月至 2023 年 1 月任青岛中程董事长,知悉菲律宾风光一体
化项目财务造假事项,知悉采矿权证被撤销、矿权到期终止后未及时作出正确会计处理。邱岳在青岛中程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李向罡,2019 年 6 月至 2023 年 3 月任青岛中程总裁,是菲律宾风光一体化
项目的负责人,在已对菲律宾风光一体化项目进程合理性、印度尼西亚相关矿权真实状况存在怀疑的情况下,仍未有效关注、管控,未勤勉尽责。李向罡在青岛中程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刘涛,2015 年 2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青岛中程财务部部长,2016 年 8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青岛中程总裁助理,参与菲律宾风光一体化项目财务造假事项,与青岛中程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于秀成,2016 年 8 月至 2023 年 3 月任青岛中程副总裁,2016 年 8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青岛中程财务总监,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勤勉尽责。于秀成在青岛中程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陈荣东,2019 年 6 月至 2023 年 3 月任青岛中程财务总监,在编制财务报表
时未充分关注菲律宾风光一体化项目的收入、利润情况,未审慎核查公司资产情况,未勤勉尽责。陈荣东在青岛中程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青岛中程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23 年 5 月 3 日,青岛中程印度尼西亚子公司 PT.Transon Bumindo
Resources(以下简称 TBR)收到印度尼西亚西雅加达地方法院关于 PT.PAMMINERAL 公司起诉 TBR 的传唤函及原告起诉状,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 62,659.46
万元,占青岛中程 2022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7.47%。2023 年 11 月 6 日,青岛
中程对外披露了上述诉讼。
时任 TBR 总经理 JIA XIAOYU 隐瞒该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向青岛中程报告,
导致青岛中程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时任董事长杨纪国、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子明知悉重大诉讼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青岛中程相关公告、矿权批准及撤销文件、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报告、菲律宾风光一体化项目相关合同、施工报告、起诉状、询问笔录、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2024 年 4 月 29 日,青岛中程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资产转销的公
告》,对前述采矿权事项进行了更正调整。
我会认为:一是青岛中程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JIA XIAOYU、邱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向罡、刘涛、于秀成、陈荣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是青岛中程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JIA XIAOYU、杨纪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子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主动
纠正及配合我会调查等相关情形,我会拟决定:
一、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对 JIAXIAOYU 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对邱岳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李向罡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对刘涛、于秀成、陈荣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
讼事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 JIAXIAOYU 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对杨纪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赵子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750万元罚款;
二、对 JIA XIAOYU 给予警告,并处以 650 万元罚款;
三、对邱岳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李向罡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五、对刘涛、于秀成、陈荣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六、对杨纪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七、对赵子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JIA XIAOYU 参与前述全部违法行为,在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JIA XIAOYU 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