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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飞激光:逸飞激光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22:13:15
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E10332 号

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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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证报告 1-3
?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1-6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2
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E10332号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贵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如专项报告“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所述,逸飞激光2024年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分包方支付的5,100.00万元款项中的大部分流向了逸飞激光的6家客户和1家其他公司。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我们无法就逸飞激光使用募集资金支付的5,100.00万元款项的性质以及相关收付款单位与逸飞激光是否存在潜在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该事项对逸飞激光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我们也无法确定该事项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除上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我们认为,逸飞激光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逸飞激光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以下无正文)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5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
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22
号),公司获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790,652 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46.80 元,共计募集人民币
1,113,402,513.60 元,扣除相关不含税承销和保荐费用人民币 91,958,273.95 元
后的余款人民币 1,021,444,239.65 元,已由承销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汇入到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本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13,402,513.6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不
含税)人民币 91,958,273.95 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9,347,691.12 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992,096,548.53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3]第 ZE1060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期末节余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649,543,198.16
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净额 992,096,548.53
减:募投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219,351,533.79
减: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00.00
加:募集资金利息和理财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26,798,183.42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649,543,198.16
其中: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注1 592,023,877.33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 57,519,320.83
注 1: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含期末计提理财收益金额 8,432,560.74 元。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2023 年 7 月25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专户储存募集资金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物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关东工业园支行、中信银行武汉青年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高科技支行和交通银行武汉汉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与武汉逸飞科技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生物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义务,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余额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存款方式 余额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 416110100100589908 活期 13,553,999.6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物城支行 127908612610313 活期 14,016,071.3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
武汉片区支行 70200078801200000909 活期 22,981,517.4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关东工业园支行 3202007029200536832 活期 2,944,083.88
中信银行武汉青年路支行 8111501012601107629 活期 6,625.62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存款方式 余额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高科技支行 639820623 活期 1,350,032.41
交通银行武汉汉西支行 4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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