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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乐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20:17:5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富乐德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宇翔 联系电话:0574-83852208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丽敏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按月查询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1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4年11月11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股东减持新规、董监高减持新规、规范运作
新规,并结合案例进行讲解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不适用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无 不适用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无 不适用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是 不适用
2、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是 不适用
3、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是 不适用

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是 不适用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是 不适用
9、承诺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10、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光大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
构,原指定谭轶铭先生、方瑞荣先生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自2022年12月30日至2025年
12月31日结束。2023年4月,方瑞荣先生个人工作调整不再继续履
行持续督导职责;2023年8月,谭轶铭先生个人工作调整,不再继
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胡宇翔、贺凯谋
先生接替方瑞荣、谭轶铭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024年12月,贺凯谋先生个人工作调整,不再继续履行持续督导
职责。为保证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的有序进行,光大证券指定保荐
代表人刘丽敏女士接替贺凯谋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
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202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 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的决定》(〔2024〕63号);2024年5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
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
分的决定》(深证会〔2024〕146号)。2024年5月31日,中国证
监会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保荐机构就监管函件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和认
真落实整改,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要求,强化持
续督导的业务执行能力,完善投行三道防线内控体系建设。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胡宇翔 刘丽敏
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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