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电生理: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9 19:48:24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舆情类型包括: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对引发舆情的事件进行调查,确定相关事件的决策及实施主体,若相关事件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或者董事会已作出决议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五)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六)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与证券事务部在舆情工作组的领导下牵头舆情信息采集等相关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相关信息、舆情信息、社情等,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根据舆情报告流程及时汇报。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配合董事会与证券事务部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及处理的配合单位,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与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在公司重大事项策划过程中、定期报告披露前、内部重要经营会议期间等敏感时点,要加强监测力度,充分预防舆情事件的发生。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并报送至董事会与证券事务部,董事会与证券事务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上报公司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回应;
3、若发现涉及公司不稳定因素的重大舆情时,需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与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灵活处置,同时向舆情工作组实时报告处置结果。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立即告知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联合制定应对措施,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舆论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依法维权。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置过程中的各类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
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并在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