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目星: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范文明)
公告时间:2025-04-29 19:38:02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任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本人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范文明,毕业于上海机械学院(现上海理工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后于浙江大学完成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中国光学学会薄膜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光学学会理事会理事。历任机械工业部沈阳仪器仪表工艺研究所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光学研究室主任、党支部书记等职务,现任昂纳科技(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昂成精密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其关联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没有为公司或其关联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本人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职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董事 出席股东大
姓名 应参加董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会的次数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亲自参加会
范文明 10 10 0 0 否 4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在必要时向公司进行问询,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进行回复。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我就审议事项与其他同事进行充分讨论,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任职期间,我对董事会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全部表决通过。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任职期内,担任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公司召开8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次会议本人都亲自出席,从未缺席,并认真研讨会议文件,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积极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和其他独立董事委托周泳全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此外,未出现其他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2024年12月30日,本人参加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与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晤,了解了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计划汇报,并与公司聘任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及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就公司有关公司业务状况及资产减值等重点关注事项做了沟通,认为公司业务经营状态正常,不存在明显的财务异常。
(五)现场考察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 年度,本人利用现场参会的机会,积极主动地与公司相关高管沟通,多方面了解情况。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主动积极与本人保持定期沟通,使本人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为本人能顺利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大力支持。本人也能及时向管理层提供决策参考意见。赵董在了解到激光技术应用到 AI 领域,是否开展 AI 光模
块业务,进行技术调研时,本人从专业的角度提供了参考意见。在每次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准备会议材料,及时传递,积极有效地配合本人的工作,当有需要咨询或补充资料时,公司都积极配合,使本人能在充分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本人亲自出席全部四次公司股东大会,凭借股东大会的机会,积极与股东沟通,了解股东的心声与诉求,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在任职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 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 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
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公司是出于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需要,有利于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团队活力,实现公司核心员工个人发展与公司目标协调统一,调动相关方的积极性,形成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创新业务平台,促进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有助于提升公司综合实力。本次交易中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关联方均以货币出资,同股同价,公平合理,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
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本次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属于日常性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预计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
公司拟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星能懋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能懋业”)以增资扩股形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星能懋业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星能懋业业绩持续增长,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持续经营能力等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 年度,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相关方的各项承诺
均得以严格遵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 年度,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定期按时披露财务报告,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将持续根据监管要求、相关规定及自身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合理防范各类经营风险,不断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水平,以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 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配备了专属审计工作团队,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专业资质。审计团队专业配置合理,人数、执业水平和经验等满足项目要求。
(六)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 年度,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 年度,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董事罗筱溪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陆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董事职务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2024 年 3 月 29 日,本人召集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提名公
司董事罗筱溪女士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2024 年 10 月 14 日,
召集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提名由陆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上述人员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两次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海目星激光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 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 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份额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公司拟 定了《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拟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己经成就,确定以 2024 年 2 月 28 日为授